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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承諾能撤銷嗎?

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在進行一些買賣的話。需要簽訂相關的買賣合同。當然,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可能會表達一個想要跟對方合作的一個意願,實際上這就是我國法律上所規定的承諾和要約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知道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承諾能撤銷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承諾能撤銷嗎?

一、什麼是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據到達主義,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後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於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承諾撤回與撤銷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於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時,如果另一方不在場,那麼意思表示以其到達另一方時發生效力。如果撤銷的通知先於或者同時到達另一方,則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328條規定:“承諾得被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在承諾之前送達要約人。”

在英美法,對於通過信件和電報傳遞的承諾由於採取發信主義,承諾的信件與電報交發即生效,因此,承諾的撤回是不可能的。所以,對於以信件和電報傳遞的承諾,英美法是不允許撤回的。英美法認為,受要約人不享有撤回權是合理的,可以防止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根據市場行情變化投機取巧,看行情漲落,如果不利,就以電話等快速迅速方式撤回承諾。而大陸法認為,如同撤回要約一樣,受要約人應當有權決定承諾。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2條規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0條也規定:“承諾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諾本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可見,兩者的規定都採用了送達主義原則,而沒有采納發信主義原則,允許受要約人撤回承諾。通則解釋説,對於承諾的撤回,規定了與要約的撤回相同的原則,即受要約人可以改變其想法並撤回承諾。合同法採納了大陸法與國際公約的規定。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承諾在我國是可以撤回的。其次就是承諾撤回指的是在承諾是發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具體的,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