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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遲延和承諾遲到一樣嗎

一、承諾遲延和承諾遲到一樣嗎?

承諾遲延和承諾遲到一樣嗎

承諾遲延和承諾遲到是不一樣的。

1、承諾的遲延是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2、承諾的遲到是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二、承諾和要約有什麼區別?

1、兩者的概念不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諾則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兩者的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要約內容必須要具體明確,而承諾的內容應當要與要約內容相一致;

3、能否撤回、撤銷不同,要約是可以撤回和撤銷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承諾是可以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銷,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三、承諾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承諾的構成要件如下:

1、內容具體確定,並且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承諾是由受要約人想要約人發出的;

3、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送達。

四、承諾期限有哪些規定?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綜上所述,如果是承諾遲到,除非要約人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否則的話,遲到的承諾也是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承諾遲延還是承諾遲到,要約人跟受要約人之間要及時溝通,因為正常情況下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作出承諾的,就視為要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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