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罪?
1、客體條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稀植物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禁止進出門的制度,犯罪對象則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2、主觀條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
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於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准後,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税款的,可按偷税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3、主體條件
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客觀條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稀植物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具體方式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中對走私行為方式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無論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還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只要是行為人走私的行為達到了犯罪的立案標準時,該行為人就會被予以嚴厲的處罰,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行為相比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來説更為嚴重,此時行為人會被加重或者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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