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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走私國家物品罪?

一、如何構成走私國家物品罪?

如何構成走私國家物品罪?

滿足以下要件之後就會構成走私國家物品罪:

1、客體要件。

國家正常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關於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規定。

2、主觀要件。

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根據立法原意,是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於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准後,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税款的,可按偷税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二、走私國家物品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單位或者是個人,若是想要將商品售買給境外人員,是一定需要獲得相關許可,若是有必須也需要經過海關、邊防的檢查。這些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檢查的過程之中,若是有理由懷疑待出境的商品涉嫌走私,可以先將此商品扣押,然後交給司法機關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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