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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是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國家正常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關於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規定。

客觀要件是從事走私了國家明令禁止的物品行為,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可參照《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根據立法原意,是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於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准後,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税款的,可按偷税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二、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條: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第五款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税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的税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税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税則、税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税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税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税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税倉庫、保税工廠、保税區或者免税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在當代的社會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的一些物品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根據我國相關的《刑法》當中的規定,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主要還是因為這種行為侵犯到國家對於相關物品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