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延長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行政處罰案件延長期限最長多久?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理決定。60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對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該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如不服處罰決定,有權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告知情況應簡要記錄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按一般程序予以處罰。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行政處罰案件管轄如何確定?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分局、(市)縣局及派出所按照規定的權限管轄,各區(市)縣局原則上只能在本地區範圍內查處治安案件、不得跨區辦案。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單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報請共同的上級單位指定管轄。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全市範圍內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轄權,有權對各區(市)縣治安案件直接查處。
綜上所述,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很多,比如工商局、衞生局及公安機關等。行政處罰的程序有簡易和普通之分,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延長期限不超過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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