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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規則包括什麼?

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為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規則包括什麼?

根據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發生變化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法院。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為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但是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除外。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不予審查。

我國除地方法院外,還有軍事法庭、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專門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範圍,雙方當事人均應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原則上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民事訴訟法》另外有規定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①重大涉外案件記住必須是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此種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通常有如下幾種情形: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歸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的級別跟中級人民法院相當。

2.公益訴訟案件,但是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另外有規定的除外。

3.專利糾紛案件,專利訴訟糾紛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是縱向意義上的,而地域管轄則是橫向意義上的,要多加註意。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管轄規定中,是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等管轄原則的,級別管轄一般就是將我國的各級法院按照縱向進行劃分,此時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管轄層次的,主要分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與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