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定有什麼
一、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定有什麼
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定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和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之間的舉證不同。
構成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2)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3)行為具有違法性;(4)行為人有過錯。特殊侵權行為則與之相反。
在上述四個要件事實中,第一、二兩個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第三個要件實踐中原告一般不必單獨證明,因為侵害他人的權益的事實得到證明後,除非被告能夠證明其行為是合法的,行為的違法性也就隨之確定。第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由誰負擔,是個較為複雜的問題。
二、有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的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佔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範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後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後果所及範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於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八)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認過錯、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案件當中所使用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不同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在賠償中,會根據侵權人責任的程度來進行賠償。除此以外,加害人還需要停止進行侵權,或者是返還受害人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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