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一、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解決。
患者決定採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患者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於索賠的範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因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儘管會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有效而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2、行政調解。
協商解決儘管簡便快捷,但很難達成一致意見,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因衞生行政機構並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把醫療爭議提交衞生行政機構以後,他同樣要提交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後才能認定,且一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它的侷限性。
3、司法訴訟。
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包括五方面的內容,解決醫療事故糾紛有三種方式,分別是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協商和解是最常採用的方法,需要醫院和患者進行協商,要簽訂和解協議;司法訴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法,要遵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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