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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幫助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嗎?

一、事後幫助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嗎?

事後幫助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嗎?

事後幫助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之間應當有共同的犯意和共同的行為。事後幫助行為是指事先無通謀,在事後提供幫助的行為。因此可以看得出,事後幫助的行為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二、共同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體

“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沒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2)兩個以上的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三)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

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身體動與靜的活動整體。

共同犯罪其實就是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一起去犯罪,並且在主觀上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在處理共同犯罪的時候,一定要首先認定各個犯罪行為人之間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如果是屬於共同犯罪的,此時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還要區分相應的主犯、從犯等。

標籤: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