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人需要處罰嗎?
不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如果存在犯罪事實的也是需要處罰的,但不作為共同犯罪來認定。根據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常見的不構成或不作為共犯處理的幾種情形有: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
即二個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於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二人以上實施危害行為
即一個為故意犯罪,一個為過失犯罪,兩個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3)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的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為殺人的故意,乙為傷害的故意,結果由於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雖然有共同的行為,但由於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係,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然,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並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於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同時犯
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的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負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5)實行過限行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犯。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理論上稱之為“實行過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為共犯處理
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一危害結果,但雙方沒有犯意聯繫,一方知道對方的行為與性質,但對方卻對此不知,雙方的犯意聯絡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為共同犯罪處理,理論上尚有爭議,我國刑法中處於通説地位的是“否定説”,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7)事後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
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
以上就是不作為共同犯罪的幾種情況,行為人存在上述情況的是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但是否需要處罰是與存在屬於共同犯罪沒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行為人雖然沒有共同犯罪,但存在其它的違法行為的,顯然是需要依據法律規定來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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