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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的過程中,證人對於案件的公正審判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國法律對於證人作證問題也做出了規定,那就是——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在實際的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證人可能由於一些原因不能出庭作證。那麼,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接下來,本站欄目的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作出介紹。

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一、概念介紹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二、證人的特徵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新法的一個重大創新,就是規定了證人拒不出庭作證法律後果。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有兩個:一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如採取拘傳措施讓其到庭等;二是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予強制出庭的特權。

四、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首次規定了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件、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從上文小編的介紹中,我們得知在民事訴訟中,證人是存在不能作證的,那就是不能表達意思的人。但是,有些情況下導致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經申請法院通過後,可以採取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以及視聽資料等方式進行作證。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證人因作證而支出的各項費用是由敗訴方的當事人來負擔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