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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等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民事案件審理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三、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造成訴訟中止的情形比較多,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能由法律統一規定,只能等到造成中止審理的情形消失後再繼續恢復審理,因為特殊原因不得已中止審理的,中止審理的時間並不進入法院審理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