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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讓合同有沒有期限?

房屋轉讓合同有沒有期限?

一、房屋轉讓合同有沒有期限?

房屋轉讓合同沒有期限方面的限制性規定。要麼繼續交易,直至交易結束,要麼買賣雙方協商一致,撤銷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在當事人拿到房屋產權證時,合同才會自動終止,所以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有效期問題,只要當事雙方不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傷害其他人利益,就是有效合同,如果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單獨轉讓,屬於無效合同。

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房屋買賣合同失效的情形: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未登記過户,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户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户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的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旦簽訂合同就需要辦理房屋過户登記的手續。而對於房屋買賣合同是不存在着期限方面的限制性規定的,當然了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決定具體的轉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