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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應該怎麼處理?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應該怎麼處理?

一、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應該怎麼處理?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可以要求複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已經批捕了能保釋嗎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批捕後,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被逮捕的嫌疑人滿足下述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檢察院,主要就是負責審查起訴,還有就是對於公安機關所提出的批准逮捕的申請是需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如果公安對於檢察院所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情況之下,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