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裁決後還能提起訴訟嗎?
一、仲裁委員會裁決後還能提起訴訟嗎?
仲裁裁決是否可以起訴,需要看仲裁的案件,對於勞動仲裁案件來説,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普通仲裁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可以起訴。
如果是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是其他糾紛,仲裁後就不能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確立什麼樣的仲裁製度,直接關係仲裁的生存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能否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法提出了三項基本制度,即協議仲裁製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
1、協議仲裁
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包括可以確認的其他書面方式)。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或裁或審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
3、一裁終局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我國,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允許勞動仲裁不服的情形下有向法院起訴的權利的,在勞動仲裁或訴訟案件中是將仲裁前置的。除此之外的商事仲裁都普遍適用或裁或審原則,適用了仲裁就是最終裁決,在仲裁決議有效的情形下,不會再支持訴訟。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與他人之間的民商事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案件的時候,此時是可以選擇多種途徑來解決的,仲裁就是其中較為重要的的一種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想要提起仲裁的,一定要在法定的仲裁的糾紛受理範圍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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