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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仲裁3.1W

一、仲裁裁決後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仲裁裁決後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需要分是什麼仲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是勞動爭議,不服仲裁,那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

2、如果是其他經濟糾紛仲裁,不服仲裁的話就不能去起訴。

二、具體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如下: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如下:

(1) 第一條: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四、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和第五十八條:如果是勞動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是其它仲裁,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到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上訴人民法院的,應當提交仲裁裁決書,仲裁請求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對於仲裁沒有協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裁決,對於仲裁事項超過仲裁範圍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仲裁決定,當事人隱瞞影響公正裁決證據的,可以要求撤銷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