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樣的嗎?
一、虛假訴訟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樣的嗎?
虛假訴訟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一樣的;
1、虛假訴訟是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具備主體要件、程序要件、時間要件、管轄要件、實體要件、結果要件。
1、主體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不是由於其自身的過錯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因此,該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系因第三人的過錯未能參加訴訟,視為其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3、時間要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對於是否超過六個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沒有證據材料的,也應當作出説明;
4、管轄法院:第三人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不適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5、實體要件: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內容錯誤,僅限於實體處理內容,主要是因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
6、結果要件: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因法律概念具有明確性、規範性、統一性等特點,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使用了“民事權益”的概念,所以,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民事權益應當與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所指的民事權益的範圍一致。
綜合上面所説的,虛假訴訟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情形,虛假訴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嚴重者是會構成刑事犯罪;而對於第三的撤銷之訴是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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