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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是訴訟時效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是訴訟時效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是訴訟時效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不是訴訟時效。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要在受到侵害的六個月之內提起,但是訴訟時效則是對於不同的類型的案件時效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由此可見,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提出主體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決內容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二是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且未能參加訴訟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三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該規定為除斥期間;五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也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被新的第三人而耽誤訴訟的時間,造成效率的降低。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給予第三人一個説明自己的機會,通過行使撤銷權,可以撤銷一些損害到自己利益的決定。法律也是充分考慮到各方的合法權益,給予各方法律權利,保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