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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為50萬訴訟費是多少?

一、標的為50萬訴訟費是多少?

標的為50萬訴訟費是多少?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二、交納退還

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按以下的規定: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交納辦法》第10條第1、6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交納辦法》第11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當公民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那麼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當事人提交案件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同時法院也是會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具體的金額來收取訴訟費用,如果當事人存在一定的經濟困難也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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