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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為56萬的案子訴訟費多少錢

一、標的為56萬的案子訴訟費多少錢

標的為56萬的案子訴訟費多少錢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二、交納退還

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按以下的規定: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交納辦法》第10條第1、6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交納辦法》第11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 一般在於他人發生糾紛的時候都會選擇到法院進行訴訟活動,而通常起訴都是需要由原告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的,訴訟費用都是按照標的案件然後按照比例來計算訴訟費用,當然如果其中存在調解或者撤訴的情況也可以減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