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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當競爭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一、反不當競爭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反不當競爭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反不當競爭的訴訟標的是經濟賠償金,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突出強調了損害賠償。該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中可以看出,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應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的一種,是指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應負責賠償受害人(包括經營者和消費者)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損失。但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則不應僅限於損害賠償,仍應依照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責任的方式的規定加以確定。

二、審理反不當競爭案件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歸責原則

在確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賠償原則

對於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應以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大小作為賠償的依據。這就是説,受害人不能通過賠償獲取大於侵權損害的利益。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原則為全部賠償原則,並不要求對行為人實行懲罰性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可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性大小來確定侵害人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的名譽、聲譽上的損失,就可依過錯責任原則,視侵權人過錯的輕重,決定適當加重或減輕其賠償責任。

(三)賠償範圍

基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原則為全部賠償原則,故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應對受害人的損失全部進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於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為訴訟而調查取證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委託律師代理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範圍。間接損失是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另一部分內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失去的利益,這部分利益是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時能夠得到的合理的預期收入。應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不僅要對受害者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還應對受害者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間接損失進行賠償。

在確定賠償範圍時,還應考慮受害人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只有因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才能列入賠償範圍。

(四)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賠償數額的確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難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侵權人應對被侵害的經營者因其不正當競爭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該法還特別規定,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亦作為被侵害者的損失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賠償額的確定已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審判人員在實踐中仍會遇到諸多棘手的問題。賠償損失是以受害者有損失為前提。賠償額的確定應以補償受害者的損失為標準。故理想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的賠償額應恰好可以使受害者恢復到受侵害以前的狀態。若賠償額高於受害者的損失,有悖於法律救濟的基本原則;若賠償額低於受害者的損失,又對權利人的保護不利,侵權行為的發生率將會增加。實踐中,較難把握的幾個問題是:

1 賠償數額的確定

原告損失主要的部分是利潤損失。原告的利潤損失是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一部分內容,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失去的利益。其確定應區別不同情況來對待:

a 原告損失大於被告獲利

任何公司在發現存在不當競爭的行為時,都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此時不當競爭案件的原告,必須要能夠舉證對方確實是有不當競爭的行為,一旦確定此證不利於公平競爭行為的存在時,實施了不當競爭行為的企業單位,一定會被判處支付行政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