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概念是什麼?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念是什麼?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為了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
所謂競爭,是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為獲得交易機會、佔有市場優勢、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競爭者為對手而從事的較量。競爭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活力,推動了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但是,有競爭就會出現不正當競爭。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在經濟生活中,不正當行為的表現多種多樣,如商業賄賂、製售假冒產品、製作發佈虛假廣告、詆譭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標等等。競爭者會採用各種手段,甚至不擇手段以達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會去運用這些手段來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競爭就會被扭曲,甚至被扼殺,健康的經濟秩序受到破壞,其產生的後果是嚴重的、是不可挽回的。
二、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市場經濟順利運轉的四個條件:
(1)商品必須通過市場而不是通過行政分配提供;
(2)價格必須反映出從長遠來説哪些商品相對短缺,而不能按計劃來確定;
(3)必須存在競爭,不能出現壟斷,否則生產率便無法提高;
(4)經理必須按市場規律,而不能按國家機構的規定辦事。即市場經濟需要取消計劃和行政干預;反對壟斷。
因此,自由競爭不被扭曲,需要兩個前提:
(1)所有競爭者在平等地位上進行競爭。
(2)競爭者之間公平誠實地進行競爭。為滿足第一個條件,需要最大限度地取消一切非市場因素的干擾,特別是來自政府幹預的因素(但不等於取消政府幹預),讓競爭者平等地進入競爭的市場。為了滿足第二個條件則不允許任何競爭者採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不是限制競爭或使競爭按照某一固定模式或標準進行,而是要保證經濟活動必須嚴格在競爭的體制下進行,它保護的是公平競爭。
廣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兩類行為:
①通過壟斷,兼併對貿易加以限制或利用經濟優勢地位消滅競爭的行為;
②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在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出現: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頒佈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稱公平貿易法;針對壟斷和消滅競爭行為頒佈反壟斷法或稱反限制性商業慣例法。
在我們國家合理的競爭是給市場帶來了一定的活力,可以促使市場經濟秩序穩定的發展,但是不正當的競爭將會損害社會秩序,所以必須要對此予以規制,我們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存在,也就是基於這樣的一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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