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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情形

一、搶注商標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情形

搶注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情形

餘杭法院在(2017)浙0110民初18627號判決書中對本案重要事實及法律適用做出如下認定:

1. 被告註冊的涉案商標是對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權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襲。

原告於2010-2011年間委託第三方公司設計包含涉案商標圖形在內的“”和“”作品,作為涉案產品的裝潢使用;原告對涉案圖形享有在先著作權。同時,原告涉案產品至少在2014年已經在國內進行廣泛宣傳和大量銷售。

被告李某在註冊涉案商標前存在接觸原告產品和作品的可能性,其也並未就涉案商標標識的來源進行舉證或合理説明,因此可以認定被告註冊的涉案商標構成對原告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襲,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圖案所享有的著作權。

2. 被告的商標註冊、投訴行為均具有惡意。

“付費撤訴” - 被告在商標核准註冊後,從未以任何方式實際使用該商標;反而是在獲得註冊證書後就開始在淘寶平台上發起大量投訴。在發起投訴的同時,被告通過QQ、阿里旺旺等途徑公然進行“付費撤訴”。可見,被告註冊商標、進行投訴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相應利益而非真正維護其商標權。

“惡意售賣”- 被告多次聯繫原告代理人要求原告以高價購買兩枚涉案商標,並明確出價人民幣70萬。由此可見,被告註冊商標的動機並非利用涉案商標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而欲通過投訴、售賣等方式進行獲利。

“囤積商標”、“海量投訴”- 被告在幾年時間內申請了上百件商標,涉及多個不同商品類別,採用與本案相同的手段,其中多個商標與其他品牌商品包裝上使用的圖案相同或近似。同時,依照淘寶公司提供的數據,被告在淘寶知識產權平台共進行2605次投訴,共涉及8個商標,共投訴1810個商家。由此可見,被告大量註冊商標的行為並非為正常經營活動,而是一種明顯的囤積商標牟利的行為。

綜合上述事實,被告的“商標惡意搶注”、“惡意投訴”、“惡意售賣”、“有償撤訴”等行為並非是基於誠實勞動而獲利,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積累的商譽,屬於典型的不勞而獲行為。該種通過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而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的正當競爭秩序,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結果

1. 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惡意投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 判令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人民幣70萬元。

由於被告在上訴期內並未進行有效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在本案中發現中,法律在保護一方搶注商標的情況,被搶注方也有法律條文進行保護。搶注商標的行為會給原商標持有人造成侵權,若根據原法律規定不進行擴大解釋和理解,無法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權利,最終會使公民對法律存在不認同,無法完成執行難、訴訟難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