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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據訴訟標的確定管轄法院嗎?

一、可以依據訴訟標的確定管轄法院嗎?

可以依據訴訟標的確定管轄法院嗎?

根據現在規定一般不會依據訴訟標的確定管轄法院了,而確定法院的管轄範圍的依據主要是如下: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現在更多的人會主動選擇去打官司來解決自己所面對的難題和糾紛,但是現在存在的所有法院都是有一定的規定去接收他們在職權內可以處理的案件的,就比如説一般的基層法院只能夠處理當地比較小的或者很簡單的案子而其他的將交給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