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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繼承人順序是怎樣的

法定的繼承人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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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什麼時候才會提到繼承的順序,説到繼承人順序呢?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通常在法定方式繼承遺產的時候,需要嚴格區分繼承人的順序。那麼此時法定的繼承人順序是怎樣的?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法定的繼承人順序是怎樣的

遺產的繼承處理首先要看被繼承任有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辦理,兩者都有的先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有剩餘的按遺囑處理;兩者都沒有的按法定繼承處理,我國《民法典》對法定繼承做了有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法定繼承人如何按順序繼承遺產

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財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的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從《民法典》中的規定可以知道,法定繼承中主要區分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這主要就是對繼承人順序做出了劃分,通常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遺產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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