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什麼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主要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親疏遠近和法定的相互撫養義務來確定的。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後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別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有不少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盡了撫養義務,這種道德風尚是十分可貴的。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見,是否盡了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能繼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遺產的前提條件。只要符合這一條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響,他們繼承的遺產也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範圍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性別、年齡、婚生與非婚生的限制(見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同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是由於“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從而養子女喪失對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權(見收養)。繼子女同繼父母間的繼承權,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只以互有扶養關係的為限。喪失配偶的兒媳同公婆之間、喪失配偶的女婿同岳父母之間的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在審判實踐中也依他們之間的扶養關係而定。對父親死後才出生的子女,即遺腹子,世界各國的民法典都特別規定保留其應繼份額。如果胎兒出生後存活,就取得這份遺產;如果是死嬰,則為他保留的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分配。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不僅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就是半血緣關係的同父異母的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間也都互有繼承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二、如何確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主要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親疏遠近和法定的相互撫養義務來確定的。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後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另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有不少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盡了撫養義務,這種道德風尚是十分可貴的。
在我國繼承一般分為兩種: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若死者未訂立遺囑,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繼承遺產。法定繼承不僅要由法定的繼承人範圍內的人繼承,還要依照法定的繼承人順序來繼承。一般在法定繼承中,就分為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通常情況下就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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