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原告不適格應如何處理?
一、關於民事訴訟起訴須符合條件:
下面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説,如果原告身份不適格,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麼法院可以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但如果法院已經受理該案,則應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二、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對原告的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適用的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評判的內容不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後,是對程序上的評判,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後,對原告訴請是否支持的評判,應適用判決的形式。
3、產生的後果不同。原告被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而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訴。
綜上分析,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於判斷該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訴權,而不在於案件是否經過實體審理。立案庭在進行立案審查時,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只是形式審查,只要證據材料符合立案條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確應通過實體審查來認定。經開庭審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訴權,在其請求無法得到支持的情況下,就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其不享有訴權,那麼對於其無法得到支持的訴訟請求,就應裁定駁回起訴。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的關於新民事訴訟法原告不適格的全部內容,所謂的原告不適格就是原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那麼法院可以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此案件.但是如果法院已受理此案件,那麼就要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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