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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標的額的限制是怎樣規定的

訴訟保全標的額的限制是怎樣規定的

訴訟保全標的額的限制是怎樣規定的

1、 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申請的請求範圍內或者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實施保全,不得明顯超標的額保全。

2、 申請保全人請求在一定金額內實施保全的,裁定保全的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保全的金額。申請保全人未申請在一定金額內保全,僅申請保全特定標的物的,裁定保全的標的物價值或範圍不得超過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

3、 在一定金額內實施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採取保全措施前對擬保全財產的價值進行預估算。預估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不得對超標的額部分採取保全措施;採取保全措施後,人民法院應當對已保全財產的價值進行事後估算。事後估算的實際保全標的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的金額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超標的額部分的保全措施。對特定標的物實施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對已保全財產的價值進行事後估算,事後估算的實際保全標的額明顯超過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超標的額部分的保全措施。執行法官除按照法律規定外,還應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對標的物價值進行綜合判斷。

4、 人民法院在實施保全過程中,可以在徵求申請保全人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有利於執行的原則,綜合考慮生產經營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擬保全財產的順序。

5、 估值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並將相關材料附卷。

6、 在保全過程中,被保全人提出明顯超標的額保全意見的,應當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處理。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7、財產價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1)凍結銀行存款且足額凍結的,凍結數額為實際保全標的額。凍結銀行存款賬户餘額不足的,應當以該賬户凍結後累計劃入的金額為實際保全標的額。

(2)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參照公司財務報表以及實繳出資額估算保全標的額;凍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參照保全申請載明日期前一個交易日(或停牌前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估算保全標的額。

(3)查封房屋的,按照房屋坐落、面積、房屋結構、土地使用權類型、有無電梯等信息,參照同地段、同條件的房屋價值估算保全標的額。查封房屋為一手房的,可以參照當地房產部門發佈的同地段一手房價格估算保全標的額;查封房屋為二手房的,可以參照相關房地產交易平台公開報價、税務機關核定價格、相關二手房市場成交價、司法拍賣實際成交價等估算保全標的額。

(4)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以土地出讓合同記載的出讓金額計算實際保全標的額。該土地出讓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參照周邊土地市場價格、税務機關核定價格,結合建設規劃調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標的額。

(5)預查封在建工程的,參照該工程的投資額、完成的工程量、拆遷安置、銷售等情況估算保全標的額。預查封的在建工程無相關協議、資料明確投資額的,應當查明該在建工程的相關狀況,參照該工程的土地市場價格、完成的工程量、拆遷安置、銷售等情況,扣減該工程應當交納的土地欠費、工程欠款、變價該工程產生的税費、後續建設費用、拍賣服務費、過户費等後估算保全標的額。

(6)查封車輛並已實際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駛里程在 100公里以內的車輛,參照生產商公佈的相同車型銷售價估算保全標的額;已上牌或行駛里程超過 100 公里的車輛,參照相關二手車交易平台相同車型的報價估算保全標的額。未實際扣押車輛的,可按不超過上述價值的 20%估算保全標的額。

(7)凍結有價證券、基金份額、碳排放、地票、信託收益或採礦權等財產權的,參照票面價值、可查詢到的公開市場價值或其他足以證明該財產價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標的額。

(8)凍結投資型保險產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單紅利、保單現金價值或通過向保險機構詢價方式估算保全標的額。

(9)限制他人不得清償到期債權的,應當以他人確認的到期債權數額估算保全標的額。

(10)查封機器設備、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動產並已實際扣押該動產的,以發票購買價或新品出廠價格,結合使用年限等綜合因素估算保全標的額。保全的動產如果未採取扣押措施且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的,按不超過上述價值的 50%估算保全標的額。

(11)保全其他財產權的,以能證明該財產權價值的相關材料估算保全標的額。

8、 當事人對除銀行存款以外的保全財產約定有價格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事人約定的價格估算保全標的額。

9、 根據相關財產信息仍難以估算保全標的額的,可以通過向專業機構詢價的方式估算保全標的額。

10、 輪候的保全措施,不屬於明顯超標的額保全,但有證據證明釦除在先保全數額後的剩餘被保全財產價值明顯超標的額的除外。

11、 被保全的財產上已經設定有質押、抵押,或者其他債權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當扣除優先受償金額後估算保全標的額。

12、 被保全的財產為整體不可分的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其整體價值即使明顯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人民法院對該財產採取的保全措施也不屬明顯超標的額保全。

13、 依次保全多個財產的,應當在採取保全措施前估算並扣減之前已實際保全財產價值後,才能對剩餘裁定保全標的額所對應的財產進行保全。

14、 對被保全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進行保全的,應當按被保全人佔共有財產的相應份額所對應的價值估算實際保全標的額。

15、 對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的估值,應當參照本意見第七至十四條的規定予以估算。

16、 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或第三人申請變更保全財產、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上述七至十四條之規定估值擬變更後的財產價值。擬變更的財產與已保全的財產價值相當且有利於執行的,可以裁定變更。

17、 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為變更保全財產提供的擔保財產價值即使明顯高於裁定保全金額的,人民法院對該財產採取的保全措施也不屬明顯超標的額保全。

18、 因情況緊急難以及時估算保全財產價值的,可以先行保全該財產,但應當對該財產進行事後估算。事後估算的財產價值與保全裁定載明金額明顯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19、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相關財產進行保全的話,超過原告的訴訟標的當然是不合理的,可是財產保全的物品並不一定都是銀行存款,當事人名下的其他無形資產也是有可能會被查封或凍結的。最容易引起爭執的往往就是這些不動產的標的額,過高或過低都不合理。

我國的人民法院在辦理時,也應對這類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的保全財產進行處理。相關的原告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在保全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相關的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