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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標的額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一、小額訴訟標的額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小額訴訟標的額標準規定是怎樣的?

1、小額訴訟標的額標準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化為普通程序。”

2、小額訴訟制度是以小額案件為對象的一種制度。小額案件是指案件輕微,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小的案件,它並非專指小額金錢給付請求,還包括請求給付金錢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況。如小額借貸、小工承包款的給付請求以及較為簡單的鄰里糾紛等。小額事件因其特殊性,需適用特殊的程序進行審理,從而引出小額訴訟的概念。小額訴訟所受理的都是產生於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小糾紛。故就小額訴訟所接觸的當事人主體的廣泛性而言,可以説它佔據着司法運營中的“最高地位”。

二、小額訴訟適用條件

1、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序僅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2、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鑑各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以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立法機關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均衡,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仍存有差異,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並未採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來作為參考。

3、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係、財產權屬關係、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程序所解決的事件限於一定金額以下或輕微事件,法院在收到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請求之後,如果發現訴訟標的額比較小,且案情清楚、原告提交的證據充足,那麼就一般會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