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強制訴訟執行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税收強制訴訟執行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税收強制執行的措施是怎樣的?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1、適用範圍。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範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
2、適用的前提條件。
適用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條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税款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即他們都是逾期未履行納税義務的。此外,對已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納税人,限期內仍未履行納税義務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4、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應注意的問題。
(1)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後的原則。
(2)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後。
(3)採取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5)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
(6)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內。
(7)税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税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一些商户或者企業為了經濟利益,就採用偷税漏税的手段謀取。偷税漏税是一種違法的行為,行為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懲治。需要注意,在一定的期限內被執行,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兩種形式,分別是書面通知銀行從存款中扣除或者是凍結釦押其等價值的財產抵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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