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方不同意調解的怎麼處理?
一、起訴方不同意調解的怎麼處理?
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不同意調解決定的,法院應該終止調解的程序,及時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二、法院調解的特徵是什麼?
1.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因此,當事人在此過程人所進行的行為,屬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產生訴訟上的約束力;訴訟外的調解發生在訴訟之外,當事人的行為無訴訟上的意義。
2.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人民法院進行該活動,依據的是其審判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屬於審判活動,具有審判上的意義,具有司法的性質;後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行政機關的官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所進行的活動不具有審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質。
3.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願和合法的原則,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法院組織調解還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訴訟外的調解雖然也要求要當事人自願和合法,但這對它們而言不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和分清責任的問題上也不像法院調解那樣嚴格,在程序上,訴訟外調解也不如法院調解規範。
4.法院調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了送達的調解書的,訴訟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機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見證力,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該爭議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將會對於進行起訴的案件優先進行調解,爭取通過對雙方的調解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協議書。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不接受和解或者經過調解確實不能達成意見一致的,法院需要終止調解的程序,進入下一步的開庭審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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