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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方不同意調解會怎麼判?

一、起訴方不同意調解會怎麼判?

起訴方不同意調解會怎麼判?

起起訴方不同意調解會怎麼判決,應當是根據案件審理的情況,還有就是原告和被告所提交的一些證據來進行不同的判斷,被告人不同意法院調解的,法院要及時對案件進行審理,依據案件的證據及時對案件作出合法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關於普通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原告起訴被告要求還錢,或者是存在着一些其他的爭議,但是被告或者是原告都不同意調解的話,此時,人民法院就會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一些證據材料以及陳述來確定案件的事實,並且作出最終的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