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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終審後申請再審可以嗎?

一、二審終審後申請再審可以嗎?

二審終審後申請再審可以嗎?

二審終審後可以再審,但是需要滿足當事人發現有新證據或新的事實等足以推翻原審的判決或裁定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審程序存在違法的,可以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申請再審具有什麼特點?

申請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二審終審後還可以再審,只要申請人理由充分,有新的證據就行。處理再審案件時,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於提起再審的課題,應該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判決書和裁決書。在裁決書下達生效之後,兩年內都可以提出再審,申請變更或撤銷該裁決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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