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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轉移到另一個法院的時間期限是什麼?

一、案件轉移到另一個法院的時間期限是什麼?

案件轉移到另一個法院的時間期限是什麼?

一般只需要一天,而法律只規定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有管轄權的法院自收到移送的案件之日開始計算審理期限。法律沒有規定移送的期限。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案件的移送與管轄權的轉移有什麼區別?

管轄權的轉移和移送管轄雖然都是將行政案件由一個人民法院轉給另一個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實質的區別:

(1)管轄權的轉移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其轉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於自己管轄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轄權也不可能是管轄權,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轄權的轉移只能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異地人民法院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3)管轄權轉移應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否則不得轉移。下級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轄權轉移的建議;移送管轄則不需要經過其他人民法院的決定或同意。

案件的移送管轄一般是由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向同級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轉移,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會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轉移,但是如果是案件經過一次移送後,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的,就不能再次進行同級移送了,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