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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移送上訴案件時限是多久?

一、 一審移送上訴案件時限是多久?

一審移送上訴案件時限是多久?

一審移送上訴案件時限是判決書送達後的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

二、上訴的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3月1日生效)

第三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一般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三百八十條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

第三百八十一條上訴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三百八十二條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三百八十三條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後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第三百八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第三百八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要求撤回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滿後要求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但是認為原判存在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情形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審理。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訴的,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