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的流程和期限是怎麼樣的?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在此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第206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以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意見》第201條規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提審的案件,由再審或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確定是否撤消、改變或維持原判決、裁定;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原判決、裁定即視為撤消。
《意見》第209條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到判決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意見》第211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第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消第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意見》第20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提審。
2、申請再審的期限
《意見》第213條規定: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再審是屬於案件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這個權利在實施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同時還需要有新的證據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可以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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