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接到上訴的程序是什麼?
一、二審接到上訴的程序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二、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特點
1、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
2、另一個特點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沒有陪審員。當事人可以對二審合議庭人員提出迴避的申請。
3、一般二審開不開庭,關鍵看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適用法律問題,一般不開庭;事實出入較大,一般會開庭。
三、二審程序中上訴請求
1、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在和解的情況下,結案有兩種方式: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一種製成調解書結案。
2、 二審中,一方或雙方撤訴的,應在宣判前提出,並得到法院准許。
3、 二審中,出現增加訴訟請求、反訴的,法院的做法是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四、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可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①維持原判;②發回重審;③改判。
1、維持原判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發回重審適用於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其它發回的情況有:
(1)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常判決。如應迴避未迴避。
(2)一審漏審訴訟未判決,二審調解不成則發回。
(3)必須參加的訴訟人一審未參加,二審又調解不成。
(4)一審判決不能離婚,二審認為應判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3、改判適用下列: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證據不足,也可查清後直接改判。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之日是生效之日,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之後一方或者雙方都可以選擇上訴。在民事訴訟的二審上訴程序中,需要上訴人注意的就是上訴的相關期限,這是很重要的。然後就是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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