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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結婚後三年後

夫妻婚前財產結婚後三年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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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後夫妻財產個人財產會變成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結婚後三年不會自動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協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夫妻財產製實行的是“法定與約定共存”的財產製,其中,法定財產製又包括“夫妻共同所有制”和“夫妻一方 的個人所有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延長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雙方在婚後可以對“個人婚前財產”及“婚後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如,男方婚前的一輛汽車,可以約定女所有或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婚後的工資由一方所有、其他經營收入另一方所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