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繼子女代位繼承判決有異議的怎麼辦?
一、對繼子女代位繼承判決有異議的怎麼辦?
對繼子女代位繼承判決有異議的需要在拿到法院的判決書之後再次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代位繼承必須要滿足什麼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我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民法典》(2021.02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第二十八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該遺產繼承案件的任何當事人,在受到法院判決書之後,若是對該判決有異議,那麼就可以在拿到判決書之後的十個工作日之內,向審理此遺產糾紛案件的上級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了使得該再審請求被法院受理,案件原告必須要能拿出足夠的證據,舉證代為位繼承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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