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二審判決如何執行的
一、對於二審判決如何執行的
二審判決後,一般自判決送達之日起的15日後執行,因為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二審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二審判決的具體處理,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在具體情況下,二審法院需要對相關違法事實和案情進行審查。複核後作出判決的,也可以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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