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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執行裁定書異議怎麼辦

對法院強制執行有異議,可以向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對這個執行裁定書異議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的適用範圍: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異議針對的客體是法院執行機構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執行異議的提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除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因強制執行而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法院可以對執行案件立案時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強制執行。如《民訴意見》、《執行規定》規定的對債務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執行規定》規定的變更或追加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等等,法院執行機構可依據上述法律條文,對與被執行人存在利益關係的第三人採取執行措施,從而對其財產等其他權利的處分造成影響,若第三人認為此行為存在違法之處,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異議的對象是執行行為本身,不能涉及該執行行為的依據。針對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之外的強制措施提出的異議不應屬於執行異議的審查範疇。對執行行為所依據的判決及裁定有異議的,應循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相關判決和裁定;對依據的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有異議則可以申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在執行階段裁定撤銷或者改正執行行為的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外人之訴與本文討論的執行異議有嚴格的區分,執行機構並不享有實體審判權,如果在執行程序中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所依據的生效判決,則有“以執代審”之嫌。案外人異議之訴,應當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訴,由立案機關審查後,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三)執行異議必須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提出,即只能在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即已經立案執行且尚未結案時提出。當事人針對執行程序中的任何違法行為均可以提出異議,但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應當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內,這既能充分維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又能保障執行案件的順利進行。若逾期未提出異議,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不再在執行程序中處理。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羅某與被執行人李某、潘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依據申請人羅某提供的財產線索,得知李某在乙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結清,執行法官於向第三人乙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要求扣留、提取李某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5萬元,該公司接受文書後未提出異議。後經多次通知,乙公司仍不予協助執行,本院遂強制扣劃乙公司銀行賬户15萬元。乙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辯稱李某的工程款已經結清,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執行裁判合議庭依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李某與乙公司《建築工程合同書》等證據,駁回了乙公司的異議申請。儘管此異議對本案的執行結果未造成實質性影響,但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等程序對執行進程產生了拖延,影響了執行效率,因此對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應當加以規範限制。

(四)執行行為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權利造成了實質上的影響。執行法院為採取執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書,如果依法應當發出而未發出,或者不應發出而發出了,或者發出了錯誤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造成影響的,當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未對權利人行使權利造成實質影響的行為應當排除在執行異議範疇之外,如法院之間的委託執行的行為,是法院在面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情況下,為提高執行效率降低執行成本而採取的執行行為,其本身只是涉及不同地域法院之間的協調問題,其移送的權利在委託法院,執行義務在於受託法院,因不涉及當事人的權利處分,對此行為不得提出異議。

(五)執行異議的提出須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異議的方式必須為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口頭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告知其採用書面異議的形式,並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主要證據,未按照規定提交申請的,不予立案。執行異議應當向執行機構提出,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由異議人向立案機構申請立案,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交由執行機構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這個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並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阻斷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