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裁定不服怎麼辦?
一、對執行裁定不服怎麼辦?
1、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法院二審審理上訴案件是這樣分別處理的: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屬於第三種進行重審案件的當事人,不服時可以再次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前兩種情況二審判決裁定,因已發生法律效力若認為確有錯誤、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提出申訴,應當出具申訴狀,指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並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狀後,進行復查並作出兩種處理:
1.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申請無理的,駁回申訴;
2.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在人民法院沒有撤銷原判決、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但是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那麼可以直接申請複議,一定要把握住具體時間,畢竟超過時間是逾期行為,那麼法院是可以不進行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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