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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履行判決適用什麼類型案件

我國的履行判決適用什麼類型案件

我國的履行判決適用什麼類型案件

履行判決是對行政機關不作為行為所作的判決。它主要適用於《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5、6項規定的三類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3)公民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一審判決共有六種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判決。

(1)維持判決

維持判決是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予以維持的判決,它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維持判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即指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②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對認定的事實定性準確,對法律、法規的引用正確;③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

(2)撤銷判決

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全部違法,從而部分或全部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銷判決可分為三種具體形式:①全部撤銷,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全部違法或具體行政行為部分違法但具體行政行為不可分的情形;②部分撤銷,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部分違法且具體行政行為可分的情形;③判決撤銷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於違法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後,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具體法律問題並未解決,尚需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事項作出處理的情形。

具體行政行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判決:①主要證據不足;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職權;⑤濫用職權。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①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②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④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此限。同時,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於“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情形。如果被告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了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並對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促使其履行義務

(3)履行判決

履行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履行判決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①被告負有法定職責,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②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有職責就應當履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則會導致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害。

(4)變更判決

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處罰行為顯失公正,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變更權的具體表現。與撤銷判決最大的區別在於變更判決直接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便於實現行政審判的任務。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僅享有有限的變更權,這種有限表現於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①變更判決只適用於行政處罰行為。②變更判決只適用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

(5)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適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其他類型的判決的情況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訴訟請求的一種判決形式。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①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問題。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④其他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不能或不適宜作出其他類型的判決,而原告的訴訟請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6)確認判決

確認判決是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一種判決形式。

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者有效判決的適用條件是:

①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②人民法院不適宜適用維持判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④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目前是在努力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這一點在行政法律法規當中而體現的很明顯。如果當事人覺得行政機關應該履行某些職能卻沒有做到,就可以依據以上的這些條款,要求政府機關做出應有的行為。除此之外,您可以直接投訴有關部門,要求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