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判決類型有哪些
一、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撤銷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重做時,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行為相同的行為,除非主要事實理由發生變化;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原行為的。
三、變更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變更判決要注意兩點:
1、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如加害人、受害人同時起訴);
2、法院不得直接判決除非在行政程序中未受處罰人。
四、確認判決
(一)確認違法判決
1、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判決確認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二)確認無效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在通過上文的分析之後,我們瞭解到行政訴訟判決可以分為四種情況,就包括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判決、變更判決以及確認判決。其中確認判決又可以細分為兩種,即確認違法判決和確認無效判決。若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時候並不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或者不存在合法依據存在重大並且明顯違法的,則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那麼法院也會判決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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