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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繼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違約方應當承擔的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的責任。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首先,存在繼續履行可行性。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如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房屋已經滅失,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只能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其次,存在繼續履行的必要性。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不能適用繼續履行。再次,標的適合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提供勞務的合同,不得以繼續履行。最後,債權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主要是為了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雙方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標籤: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