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法院執行罰款依據是什麼?
一、妨礙法院執行罰款依據是什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妨害執行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妨害執行行為的主體。妨害行為人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可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組織;可以是直接義務人(被執行人),也可以是不負裁判義務的間接義務人(協助單位)。
2、妨害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即妨害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案件執行終結之前的期間之內。
3、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為。行為人如果只有妄圖而未採取行動,如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揚言要外出躲債,轉讓財產,而實際上並未進行這些活動,不能認為是妨害執行的行為。
4、妨害行為必須是妨害人的故意行為。即妨害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必須是行為人在明知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下而為之。
5、妨害行為的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妨礙法院執行罰款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訴訟參與人存在偽造、毀滅證據的情況,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阻止證人出庭作證的情形,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情況,給予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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