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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一、要求法院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要求法院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如果不執行,會被法院拘留、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協助執行和強制執行的法律解釋有什麼?

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如果協助執行單位或者個人不予協助,法院會對有義務協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罰。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協助執行與強制執行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執行手段。強制執行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要求被執行者依法履行義務的法律行為。協助執行是指經法院請求,法院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者,執行法律文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