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妨礙公務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妨礙執行公務的治安處罰標準是處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從重處罰,並且,刑法當中規定的其實就有妨礙公務罪。所以我們對待國家工作人員的正常執法工作還是有義務配合的,最起碼不能去故意妨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對此類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哪些情形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1、行為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即14週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礙。
3、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否則不構成此行為。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的行為應當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會成為其他犯罪。
三、妨礙公務罪的處理
妨害公務如果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現在可以看手中的拘留通知,如果是治安拘留,則到期會放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則在十多天後會轉為逮捕,後按刑事訴訟程序辦理,直到審判,執行,服刑完畢後才放人。實踐中定罪量刑的可看許多情況,如態度、後果、退賠、自首、揭發、檢舉、立功、主從犯、未成年、累犯、未遂等,另要考慮證據情況,按所講,如條件允許,可委託律師辯護,可爭取輕判。《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般的妨礙執行公務所面臨的處罰其實就是口頭警告或者説罰款,只有妨礙執行公務的這些情節已經非常的嚴重了才會對其進行治安拘留。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當中如果程序違法或者説沒有合法的憑證,這樣的話民眾可以不配合,但民眾不可以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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