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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執行案件多久結案?

一、委託執行案件多久結案?

委託執行案件多久結案?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委託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從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來分析,委託執行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在受理執行法院轄區以外,或者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物屬專門法院管轄的

只有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外地”的,方可進行委託執行;如果在受理執行法院的轄區內,就無必要也不得委託執行。委託的情形主要有:

1、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執行

在案件訴訟程序中,因案件的管轄規定,有些外地當事人到本地參加訴訟。案件審結後,如果外地當事人有必須履行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本地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2、委託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這種委託有兩種情況:一是被執行人是本地人,由於外出經商辦企業等各種原因,主要財產在外地,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本地人民法院可委託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二是被執行人是外地人,外地人在住所地又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有財產在第三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3、委託執行的案件,可以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都在外地的案件,也可以是部分被執行人在外地或者部分財產在外地的案件,只要是需要對外地的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採取強制執行的,都可以委託執行。

(二)本地法院已經立案受理

凡是需要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本地法院必須已經立案受理。如果權利人未提出申請執行或者審判員未移送執行,本地法院尚未受理執行,不存在委託執行問題;即使權利人已提出申請或審判員已移送,還需經審理再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案件不符合執行立案條件的,未經審查就委託執行,就容易造成委託執行錯誤。

(三)本院執行確有困難

委託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便於案件的執行,提高案件的執行效率,如果當地法院有便利的執行條件便不宜委託其他法院執行,否則便背離了委託執行的本來目的,失去了實際意義。實踐中,被執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轄區以外,但在本院轄區內有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轄區內並有財產足以執行,但在轄區外也有財產。在這些情況下,本院直接執行沒有多大困難,而個別執行人員出於某種原因,或將案件推託出手,或為了庇護被執行人,或為了避免與被執行人傷人情面子,而將案件委託外地法院執行。如果將這類案件也允許委託外地法院執行,不僅不符合委託執行的立法精神,而且為個別執行人員實施不正之風行為創造了條件。

因此,委託執行作為法院內部的一項制度,必須按照法定條件嚴格執行。委託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委託執行案件是為了方便案件的執行,提高執行的效率。